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提起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同时请求精神赔偿的,对精神赔偿是否受理并处理?

  发布时间:2008-01-18 23:34:31 点击数:
导读: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提起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同时请求精神赔偿的,对精…

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提起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同时请求精神赔偿的,对精神赔偿是否受理并处理?

 

答:上海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受理。(摘自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3期)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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