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11 12:15:43 点击数:
导读:被征收入、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静府房征(2023)3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267街坊、270街坊、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等4部分,其中267街坊和270街坊东至东宝兴路、南至青云路、西至止园路、北至中山北路(其中部分),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为芷江中路345弄1-10号、347-359号(单号),王家宅路34弄1-2号部分。

具体门牌号:东宝兴路986号-1026号(双号),青云路363-385号(单号)、439弄全部、441-459号(单号)、485号-563号(单号,包括503弄、537弄全部),中山北路146号、150号、158号、178号、180号、188弄1-48号,止园路381弄1-3号、405号,芷江中路345-359号(单号,包括345弄1-10号)、宝昌路721-767号(单号,包括725弄、731弄、751弄、769弄全部),王家宅路34弄1-2号。(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入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入、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上述内容由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方明律师编辑和整理(联系电话:13817558905),内容如有出入,以征收基地公布的征收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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