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法院经再次委托上海市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当事人仍不服,要求向中华全国医学会申请鉴定,对此情况是否准许?

  发布时间:2008-01-18 23:35:14 点击数:
导读:问: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法院经再次委托上海市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当事人仍不服,要求向中华全国医学会申请鉴定,对此情况是否准许?…

问: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法院经再次委托上海市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当事人仍不服,要求向中华全国医学会申请鉴定,对此情况是否准许?

 

答:上海高院认为,一般医疗纠纷如果不存在医学论证上的重大、疑难问题,且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在上海市医疗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后,即不允许再向中华全国医学会申请鉴定。否则,在当事人不能提出充分理由反驳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将因当事人之间的“鉴定大战”而无限拖延下去,而且,重复鉴定也只会浪费包括司法资源在内的更多社会资源,不值得提倡。(摘自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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