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核表上一般有名字者有产权
被继承人张某农村宅基地房动迁安置份额如何算!?
原告李甲、李乙、李丙与被告李丁系被继承人张某的子女,坐落于浦东新区A处建筑面积为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被继承人张某的子女,坐落于浦东新区B处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动迁安置所得。动迁时被告是户主,故张某应得的房屋做在被告名下,该房产尚未做出。目前该房屋的市场价约人民币40万元,按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三原告应享有系争房屋四分之三的权利,三原告取得房屋产权,愿以市场价补偿被告的应得份额。
被告辩称:被继承人张某在浦东新区A处房屋拆迁时,户口并未在该房内,也不是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应该享受实平方面积,只能在动迁安置中享受
律师点评: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享有的动迁安置权益,应依法由其子女继承。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系争的浦东新区B处房屋是否为被继承人张某所有及张某作为安置对象在此次动迁中享有多少份额。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张某在此次动迁中享有权益,此次动迁安置人为被告夫妇、被告儿子夫妇及被继承人张某5人,但考虑到被告儿媳已怀孕,以两户实际操作这一事实,本次安置对象实际为6人。此次动迁确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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