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08-01-18 23:34:00 点击数:
导读:问: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答:上海高院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为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
问: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答:上海高院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为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上海高院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摘自上海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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