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12 22:05:38 点击数:
导读: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沪府发(1999)44号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沪府发(1999)44号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

(一)扩大范围

将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纳入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二)价格

1.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7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

2.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除上述价格规定和新式里弄住房不计层次增减率外,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其他折扣优惠政策,均按本市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三)维修基金

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2.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四)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归集的维修基金管理,仍按已售公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购买者可享受购买高层职工住宅的有关政策。

二、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和条件

(一)承租人是单身成年人且无同住人的,可作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

(二)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购房人。

(三)职工家庭购买多层公有住房(包括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或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包括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已按市房地局沪房地改(1996)96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了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仍超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的上限按原规定执行;市场价的下限:级地段3288元/平方米;级地段2349元/平方米;级地段1410元/平方米。

(四)职工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也给予20%一次性的付款折扣。

三、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核发《房地产权证》(绿色)

本规定下发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必须按实际购房款(扣除超控制标准面积购房的市场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后领取《房地产权证》(绿色)。

本规定执行之前已购买的公有住房,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黄色)都视作《房地产权证》(绿色)。

四、推进公有住房出售的措施

(一)本规定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的住房(除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都视作所有权住房,购房者可凭当时的买房协议、付款凭证和身份证件等材料,于2000年6月30日前到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缴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4元)。

(二)单位购买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产权单位拒绝向购房人出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书面通知其出售,并规定出售时限。

(三)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可售公房房地产权证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可先向购房人出售,购房人可直接申领房地产权证。所售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由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专户存入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地局(房改办)监管,待投资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后,再行结算和划转。

五、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售和使用

对直管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市里不再集中归集,由各区、县政府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的维修、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以及旧房成套改造、购买廉租住房。

六、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执行日期

本规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和市场价执行日期,截止到20006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是指具有分门独用的厨房间、卫生间和房间的新式里弄住房。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及公寓住房面积的测定和分摊,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层次增减率为100%。公寓按主卧所在层次计层次增减率。
四、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独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维修基金,按下述规定缴付: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装有电梯 | 未装电梯 |
| |
-----------|-----------
|
| |
出售人 | 购房人 | 出售人 | 购房人
|
|
------|-----|-----|-----|-----
|
|
钢 混 |2156|270 |1078|27
0 |
|
------|-----|-----|-----|-----
|
|
混合结构
| | | | |
| |172
6|216 | 863|21
6 |
|
砖木结构
| | | | |
--------------------------------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一)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的标准,缴付住房维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五、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也可作为购房人,并可作为使用工龄人、职级人。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分为上限价和下限价。在按规定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外,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下限价,即,
级地段为328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级地段为234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级地段为1410元/平方米建筑面
积;再超过的面积,实行上限价,即按原规定执行。
199911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市场价;1999121日起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市场价。
七、职工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20%的付款折扣,是指自1999121日起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对象;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1999121日起,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办《房地产权证》(绿色)(简称绿证)时,应按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面积控制标准购房支付的市场价)的1%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益金,由交易中心出具缴款收据。
实际购房款=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公房实际建筑面积×80%+离休干部超面积控制标准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金额×80%。
199911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应颁发《房地产权证》(黄色),视为绿证。
凡属有限产权性质的住房,应按沪房地改(1996)第792号的规定办理接轨手续,缴纳维修基金。否则,暂停办理交易手续。
九、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可按下述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购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经区县房地局核准后,由区县房地局出具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三)申请人凭下述材料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1
.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4
.其他登记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区、县商品房售后维修基金交款(收款)凭证》。
申请人应按产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交纳税费。
按上述规定变更产权后的住房,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通知管房单位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维修和管理,并移交维修基金。
十、在19991231日前,投资单位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出售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购房人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提出购房申请,同时提交《住房配售单》或《租用公房凭证》,并提供配房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受理购房申请后,向物业管理单位征询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以及有无违章搭建等情况。
(三)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可委托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类住房产权情况(是否已发权证、设定他项权利、司法机关查封等)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区县房地产测绘中心对住房(包括土地)进行面积勘丈、测绘和分摊。房屋的竣工年份根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确定;房屋竣工年份难
以确定的,以整幢房屋第一个住户的入住年份来推定。
(四)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在完成公房出售的各项资料调查、取证工作后,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手续。出售后,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应将出售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五)上述售房中发生查询、测绘勘丈、资料费等费用,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按规定从净售房款中支取。
(六)所售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扣除售房中发生的查询、测绘勘丈、资料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暂由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保管,专户存入市建设银行,由市房地局(房改办)负责监管。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应按户做好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明细帐目。
(七)投资单位办妥房地产权属确认手续后,向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清算划转手续。
十一、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另行制定。
十二、单位购买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的可售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售房款,归产权单位所有。

                                    1999
1228

(上海律师黄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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