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中税网 发布时间:2008-10-29 21:42:1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对本市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本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对本市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本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租赁登记,在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后,7天以内凭《租赁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领统一发票。

  二、租赁双方所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的租金收入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无租赁期限的,可按三年分次贴花。

  三、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和简化纳税手续,对私有房屋租赁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统一按每一次租金收入约21%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以下的,则按1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

  四、对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考虑到转租前出租人已交纳房产税,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此因素,即按转租租金收入的9%计征。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3%计征。

  五、私房业主出租私有房屋,应按所在地的地段等级适用的税额,交纳土地使用税。

  六、私房业主出租私有人或转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准收取押租,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有权拒绝接受出租人或转租人的违法要求。如发现匿报房租金额、收取变相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和转嫁税款等情况,均作偷逃税款处理,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补税罚款。知情者检举揭发出租人或转租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对检举人按检举税务违章的规定给予奖励并予保密。

  七、私房业主或转租人按受承租人聘用从业或为其提供劳务的,应合理划分租金收入和工资、劳务收入、其工资、劳务收入不得超过同类企业的临时工工资标准。承租人在向私房业主或转租人支付工资、劳务费和水电费时,应按实际情况与房租分开列支。

  八、私有房屋出租或转租,应按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和土地级差确定租金标准,不准为逃避税收故意压低租金,私下再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高额租金。如查获此类违法行为。作偷逃税款处理。

  九、为了制止收取变相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和转嫁税款等情况的发生,私有房屋租赁或转租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承租人一律按发票所列的金额支付租金。

  十、以提供房屋形式与他人联营、入股经营或合作经营,共同承担经营负险的,应按照有关联营等的税收规定征税。以联营等名义出租或转租房产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其所获取的固定收入应作租金收入处理,按规定征税。

  十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建立协税护网络,定期组织纳税检查,实行税源控管,所应版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私有房屋的出租或转租。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包括国内居民,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员。

  十三、本办法自1996101日起试行。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则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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