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上海拆迁律师
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xml:namespace>
沪委办发[2010]16号
发挥律师作用,不断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发展,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律师的第三方身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律师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为政府实现公共治理、公民有序解决争议提供了帮助。律师的业务领域涉及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律师的法律服务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社会团体、公司法人、公民都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在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济秩序、彰显社会正义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工作成效。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接受律师法律服务过程中,提升自身法制观念,努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转变,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转变。在加强社会建设特别是社会管理中,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多种渠道,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广阔空间。当前,上海正面临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积极结构的艰巨任务,面临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大考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升行政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重视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在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过程中做出新的成绩。
二、围绕工作大局进一步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
(四)组织律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要突出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力度,努力形成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业政策支持,搭建律师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平台,不断促进律师事务所拓展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等法律服务领域。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律师事务所开拓节能减排、先进制造业、文化旅游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要促进律师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努力提高律师在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外法律事务办理中的能力。
(五)组织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律师执业机构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组织律师参与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起草和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律师法律意见和建议。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民生工作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各级政府要重视市律师协会及其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反映的社会倾向性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态。
(六)组织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要聘请律师参与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重大决策拟定部门和项目报建部门都要把律师的审查评价和法律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重要依据,认真加以研究,及时采纳正确意见。要在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各个环节,多渠道听取律师建议,以便更加准确地鉴别社会稳定风险。要建立有相关专业律师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队伍,可以从政府法律顾问团中聘用,也可以从法律人才库中聘请。
(七)组织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要将律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队伍,建立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律师专家库。要建立多方共同评估制度,组织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共同会商评估,制订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要重视从法律层面剖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积极聘请律师参与制定改进措施。
(八)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各级信访机构都要聘请足够的律师,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要聘请律师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等基层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加大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使信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要聘请律师参与信访积案核查,通过对核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推动信访事项终结。要推动律师参与信访代理工作,按照方便群众、双方自愿、公益无偿、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选聘律师作为信访代理员,接受信访人委托,核实信访事项,反映信访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促成信访事项妥善解决。
(九)组织律师为动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要发挥律师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咨询作用,聘请律师对动拆迁方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提出修订建议。要发挥律师的法律建议作用,在拆迁裁决、拆迁强制执行等环节,重视律师对事实及政策法律适用出具的法律意见。要发挥律师的委托代理作用,引导拆迁人、被拆迁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房屋拆迁及不动产事务,保障居民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现。要发挥律师的纠纷调解作用,对被拆迁人因涉及拆迁而产生的各类矛盾,委托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参与协调和化解工作。
(十)组织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开展“双结对”活动。要组织律师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通过驻调委会接访、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接待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组织律师积极为结对司法所辖区内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援助的应援尽援。要组织律师利用结对司法所的工作平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配合司法所进行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有效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为发挥律师重要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纳入依法治市工作内容。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特别是在计划安排、任务部署、成效评估等方面切实加以推进。要对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要根据自身需求,明确委托服务事项,公开选聘律师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律师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参与各项服务工作的质量。
(十二)落实购买服务。要把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坚持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不断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要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支出标准。要坚持合同管理、总结评估、付费补偿的工作要求,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努力为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要加强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广大律师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完善律师执业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强化执业监督。要建立健全律师队伍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高律师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要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开发人才资源项目,引进复合型、高层次律师团队,加大青年律师培养力度,为法律服务业发展储备人才。
(十四)加强宣传表彰。各级党政和政府要加强对律师本质属性、工作成就、先进事迹的宣传,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律师的职能作用。要注重在律师队伍中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加大对先进律师群体和优秀律师的表彰力度,在律师队伍中形成认真履职、健康向上的氛围。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把握律师工作发展规律,更好地指导和推进相关工作的发展。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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