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6-30 22:32:29 点击数:
导读: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枫林路,南至中山南二路、西至东安四村、北至零陵路。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详见附件。

黄方明律师寄语(咨询电话:13817558905随着上海全市各区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有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20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站在上海房屋征收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就广大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中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1、对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因补偿安置利益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私房动迁时无产权权利的有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房产权人、无户籍的私房继承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私房、公有房屋内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对象,下文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摆正好心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与房屋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量避免房屋征收部门向所在区人民 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万不可存侥幸心里,更不可自以为政府不会轻易申请人民法院强迁。事实上,经过司法程序的合法强制拆迁房屋在我国一直是存在的,而不少公民总以为政府是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这是房屋征收实践中的一个普遍误解和重大误区。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只要被征收房屋经过了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人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工作。从另一个层面上说,经过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整体补偿利益减少,特别是奖励费的扣除,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甚至房源位置既偏、房型结构又差,且以市场价计算安置房的购买款。这样下来,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2、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3、由于房屋征收实践中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与签订情况,协议的生效情况,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由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基本是仅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商谈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及时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及签订过程(现在上海不少房屋征收基地普遍采取电脑或上墙张贴的方式公示房屋征收进度情况,但也存在公布不及时或更详细的补偿信息材料只有诉讼前后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才能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大体了解补偿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或安置房屋的确权诉讼(上海各个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案由的定性也不统一,主要是定性为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这些都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实体诉求的主张)。

4、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结合自己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切合实际的诉讼主张,有些人可以主张分得安置房比较有利,有些人可能主张安置房的分配比较困难,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主张补偿款的分割,况且不同的诉讼主张,法院给予立案或进行审查处理的先决条件也不一样。对于主张仅分得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主要适用于考虑自己可能争取不到安置房安置或自己的安置份额购买不到安置房或是主动愿意放弃安置房安置而接受分割补偿款的情形。而对主张取得安置房安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万不可也无必要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因为根据上海法院目前受理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因安置房分割提起确权诉讼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安置房在开发商名下的大产权证必须办出,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安置房的确权诉讼,即便有些法院受理了,法院也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受损的是当事人自己,包括已经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甚至保全申请费等费用。

综上,本律师建议:对于仅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即使补偿协议暂时没有生效,也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做到及时维权。在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向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要求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款时,一并通知银行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银行账户内冻结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诉讼提起诉讼时所主张分割的补偿款数额,或者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户内部存在争议且已诉讼为由,暂缓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补偿款,以确保自己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补偿款在法院判决后得到顺利执行。至于如何办理财产保全,要视案件管辖法院而定,由于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有些法院即使补偿协议未生效亦可立案,有些法院必须在协议生效后方可立案。对于主张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大体分析自己的应得补偿款及可能获得安置房安置的情况下,尽可能确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安置了几套房源,若其选择房源较多,则主张安置房确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这仅仅是指形式上为获得安置房分配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本人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或是否列入了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对象),待安置房大产权证办出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若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的安置房源较少,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考虑改安置房的确权诉讼为补偿款的共有物分割诉讼,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简而言之,在被征收房屋选择居住困难托底安置的情况下,列入托底安置对象的人员获得一定的补偿利益基本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最终能否争取到令自己满意的补偿金额。在被征收房屋数面积即砖头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有义务安置私房的实际使用人,若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现实中,不少公民长期以来认为只要有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公有住房还是农村宅基地房动迁,都理所当然分得补偿利益,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至于公房征收当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始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关键和焦点,甚至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在册人员就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毕竟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成文法国家,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因此,在共同居住人认定这一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动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可以起到力挽狂澜或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附: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旧城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房管规范征[2012]9)、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

5、《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5)、《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4);

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千意见》(沪房规范[2022]3);

7、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东安一、二村片区地块进行房屋征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枫林路,南至中山南二路、西至东安四村北至零陵路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详见附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2、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200111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记载,用于居住并巳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1.7)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居住房屋或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七、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9%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九、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本方案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71号令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十、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款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十一、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本基地公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X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20000/平方米。

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十二、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其他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

(1)早签约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约时段给予早签约奖:

在签约期限第11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平方米奖励,不足40万元/证的,按40万元/证奖励;

在签约期限第113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平方米奖励,不足20万元/证的,按20万元/证奖励;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不足8万元/证的,按8万元/证奖励。

(2)签约率奖

整体签约率奖: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给予每证10万元奖励。另外,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在99%基础上每增加0.1%,每证增加奖励1万元。

门栋签约率奖:签约期限内,同一门牌号内居住房屋100%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每证5万元奖励。

2、撇迁奖励

(1)早搬迁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的搬迁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按搬迁时段给予早搬迁奖: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日至15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0/平方米奖励,不足16万元/证的,按16万元/证奖励;

本地块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奖励,不足8万元/证的,按8万元/证奖励;

本地块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31日至45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奖励,不足4万元/证的,按4万元/证奖励。

(2)楼幢搬迁奖

同一建筑楼幢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签约期限结束次日起30日内100%签约并搬离被征收房屋,且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给予每证10万元奖励。

3)户籍迁出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规定时间将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的给予1万元/奖励

()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补贴标准

1、室内装修补贴

每证按被征收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室内装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装修补贴有异议的,不可以委托选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均衡实物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为基准单价,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均衡实物补贴单价,补贴单价不得超过14000元/平方米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证。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证。

4、成套价格补贴

对本地块内房屋类型为新工房的成套居住房屋另给予60万元/价格补贴,可以用于购买本地块公示的产权调换房屋。

5、家用设施移装费

(1)固定电话移装费,每号14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2)管道煤气拆装费,每户16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3)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24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4)宽带移装费,每户9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按实计算);

(6)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按实计算);

7)家用(独用)电表,凭收费单据按实结算。

6、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平方米结算。低于1600 /证的按1600/证发放。

凡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每户提供1辆次免费搬场车。

7、临时安置补贴

每证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贴。

8、证照补贴

对持有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经营户(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给予10万元/证补贴。

:同一证被征收房屋内有多个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仍按照一证予以补贴。

十三、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价格予以补偿,具体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的装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价格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未见证建筑物残值补偿
  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见证建筑物残值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其他财物价值补偿

其他财物价值包括绿化、苗木、附属设施等,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四、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
   十五、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2、迁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在方案基础上,在文件规定框架内开展协商。

3、证照补贴
  对持有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经营户(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给予10万元/证补贴。
  注:同一证被征收房屋内有多个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仍按照一证予以补贴。
  十六、征收依法代管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代管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征收房屋有关资料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7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1、本地块用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
  (1)本区房源
  ①徐汇区世家花园,一房一价;
  ②徐汇区莲岸家园,一房 价;

  ③徐汇区盛华景苑,一房一价

(2) 外区房源
  浦东新区凌沛苑、凌雪苑等,一房一价;
  浦东新区城林雅苑,一房一价;
  浦东新区城林嘉苑,一房一价;
  闵行区景城馨苑,一房一价;
  闵行区金硕河畔景园,一房一价;

闵行区浦润苑,一房一价;

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房一价;

⑧松江区新松嘉园,一房一价(仅限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申购)
  
(3)零星房源
  根据本基地实际情况适量增配部分零星房源,具体房源地址、面积、价格等另行公布。
  
2、本地块用于非居住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
  具体房源地址、面积、价格等另行公布。
  3、本地块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房源
  夏朵小城(银春路1799弄)等,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使用。
  以上房源具体地址、面积、价格等均另行公布。
  
4、房屋产权调换选购方法
  (1)凡选择本地块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每证原则上限在本地块公示的产权调换房屋中申购1套房源。被征收的为居住房屋的,限申购居住安置房源。被征收的为非居住房屋的,限申购非居住安置房源。被征收的为居非兼用房屋的,限申购1套居住安置房源。
  (3)被征收的为居住房屋的,申购本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成套价格补贴,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增加的困难户保障补贴可用于申购本地块公示的征收安置房源(仅限松江区新松嘉园)。
  (5)被征收的为非居住房屋的,申购本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不得超过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6)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原则,购完为止。
  (7)签约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房源使用情况退回多余的房源。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上海联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十九、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事务所:上海市徐汇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东安一、二村片区旧改项目办公点
  现场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办公电话:18964181865
  二十、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委托他人签约。必须提供委托双方在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面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共同居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或共同居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3、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846号)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完成搬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前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应支付凭证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货币款。
  4、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特别告知:
  1.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申购房屋产权调换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认购材料。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徐汇区人民政府,经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于征收补偿决定房源的具体房源地址、面积、安置价格等另行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房屋的市场价值调换房源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征收安置房源使用定价等征收安置房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4630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内容如有出入,以当地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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