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9 13:46:44 点击数:
导读: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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