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9-07-09 13:40:2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沪劳(84)计创字第218号各有关局、区(县)劳动局:  最近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在贯彻执行沪府办发(1983)67号和沪劳(84)计创字第68号文中,有的…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沪劳(84)计创字第218

 

各有关局、区(县)劳动局:

  最近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在贯彻执行沪府办发(1983)67号和沪劳(84)计创字第68号文中,有的女职工怀孕后经医师诊断,需进行保胎休假,其假期待遇应如何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符合沪府办发〔1983〕67号文规定请长假的,如经医师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待遇仍应按本局一九八二年沪劳(82)资字第3143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其保胎期待遇可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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