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作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9-07-09 12:21:1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96)57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沪劳保发(9657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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