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8号)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
一、从
二、对于
三、对于
四、对于在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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