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现代诉讼越来越强制当事人主义,而反对法院过多干预。一些法院就提出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被告不主张时效已过,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08-01-18 23:37:15 点击数:
导读:问: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现代诉讼越来越强制当事人主义,而反对法院过多干预。一些法院就提出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被告不主张时效已过,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不…

问: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现代诉讼越来越强制当事人主义,而反对法院过多干预。一些法院就提出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被告不主张时效已过,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上海高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此,通说认为时效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即可以起诉,但法律强制力不再予以保护。这就告诉我们,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否则就是用裁判的形式强制债务人履行过期债务,与法不合。但我国并未采用“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时效届满,债权虽然失去了强制执行力,但当事人之间的自然债务仍然存在,只要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的实现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体现了我国时效制度在保护公益和维护私权方面的折衷。(已废止)(摘自上海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二)》沪高法民〔200110号)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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