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产新政14条

作者:市建设交通委五部门  发布时间:2008-11-12 18:41:5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住房保…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4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九、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十、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
  十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三、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
  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执行;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执行期限:从2008111日起20091231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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