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长宁区人民政府 来源:网载 发布时间:2013-03-15 11:31:21 点击数:572
导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长府房征[2012]1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长府房征[2012]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长宁支路279弄,南至长宁区教育学院附中,西至万航渡路,北至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江苏路泵站。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长宁区江苏北路西块(3街坊)旧改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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