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长宁区人民政府 来源:网载 发布时间:2013-03-15 11:31:21 点击数:572
导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长府房征[2012]1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长府房征[2012]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长宁支路279弄,南至长宁区教育学院附中,西至万航渡路,北至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江苏路泵站。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长宁区江苏北路西块(3街坊)旧改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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