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87、691、692、693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17 12:06:34 点击数:
导读: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黄方明律师寄语(咨询电话:13817558905)】随着上海全市各区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有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近20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站在上海房屋征收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就广大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中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1、对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因补偿安置利益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私房动迁时无产权权利的有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房产权人、无户籍的私房继承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私房、公有房屋内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对象,下文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摆正好心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与房屋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量避免房屋征收部门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万不可存侥幸心里,更不可自以为政府不会轻易申请人民法院强迁。事实上,经过司法程序的合法强制拆迁房屋在我国一直是存在的,而不少公民总以为政府是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这是房屋征收实践中的一个普遍误解和重大误区。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只要被征收房屋经过了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人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工作。从另一个层面上说,经过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整体补偿利益减少,特别是奖励费的扣除,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甚至房源位置既偏、房型结构又差,且以市场价计算安置房的购买款。这样下来,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2、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3、由于房屋征收实践中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与签订情况,协议的生效情况,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由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基本是仅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商谈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及时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及签订过程(现在上海不少房屋征收基地普遍采取电脑或上墙张贴的方式公示房屋征收进度情况,但也存在公布不及时或更详细的补偿信息材料只有诉讼前后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才能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大体了解补偿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或安置房屋的确权诉讼(上海各个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案由的定性也不统一,主要是定性为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这些都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实体诉求的主张)。

4、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结合自己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切合实际的诉讼主张,有些人可以主张分得安置房比较有利,有些人可能主张安置房的分配比较困难,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主张补偿款的分割,况且不同的诉讼主张,法院给予立案或进行审查处理的先决条件也不一样。对于主张仅分得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主要适用于考虑自己可能争取不到安置房安置或自己的安置份额购买不到安置房或是主动愿意放弃安置房安置而接受分割补偿款的情形。而对主张取得安置房安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万不可也无必要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因为根据上海法院目前受理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因安置房分割提起确权诉讼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安置房在开发商名下的大产权证必须办出,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安置房的确权诉讼,即便有些法院受理了,法院也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受损的是当事人自己,包括已经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甚至保全申请费等费用。

综上,本律师建议:对于仅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即使补偿协议暂时没有生效,也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做到及时维权。在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向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要求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款时,一并通知银行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银行账户内冻结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诉讼提起诉讼时所主张分割的补偿款数额,或者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户内部存在争议且已诉讼为由,暂缓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补偿款,以确保自己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补偿款在法院判决后得到顺利执行。至于如何办理财产保全,要视案件管辖法院而定,由于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有些法院即使补偿协议未生效亦可立案,有些法院必须在协议生效后方可立案。对于主张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大体分析自己的应得补偿款及可能获得安置房安置的情况下,尽可能确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安置了几套房源,若其选择房源较多,则主张安置房确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这仅仅是指形式上为获得安置房分配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本人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或是否列入了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对象),待安置房大产权证办出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若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的安置房源较少,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考虑改安置房的确权诉讼为补偿款的共有物分割诉讼,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简而言之,在被征收房屋选择居住困难托底安置的情况下,列入托底安置对象的人员获得一定的补偿利益基本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最终能否争取到令自己满意的补偿金额。在被征收房屋数面积即砖头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有义务安置私房的实际使用人,若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现实中,不少公民长期以来认为只要有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公有住房还是农村宅基地房动迁,都理所当然分得补偿利益,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至于公房征收当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始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关键和焦点,甚至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在册人员就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毕竟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成文法国家,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因此,在共同居住人认定这一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动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可以起到力挽狂澜或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附: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87、691、692、693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87、691、692、693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号)

(四)《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3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2018]5号)

(七)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河南南路,南至梦花街、文庙路,西至曹家街、柳江街,北至复兴东路。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资料记载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附件二)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签约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第1-3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50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31-6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5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30万元。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2、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搬迁时段给予搬迁奖励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5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4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30万元。

上述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家用设施移装费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低于15万元/户的,按15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5万元/户。

5、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6、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特殊对象补贴、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地块、松江佘山地块、浦东惠南民乐地块、奉贤南桥地块、嘉定黄渡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徐汇馨宁公寓。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87、692街坊)居民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估价机构为: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91、693街坊)居民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估价机构为: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三、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河南南路681号、迎勋路30号。

办公电话:63390886、63666155.

十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八)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补偿款项未能按期发放、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述内容由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方明律师编辑和整理(联系电话:13817558905),内容如有出入,以征收基地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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