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合同

作者:黄方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15 17:06:38 点击数:
导读:员工保密协议甲方:住所地:指定签约人:乙方:住所地: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是一家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限公司,甲方声明: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

员工保密协议

 

 

      方:

    地:

指定签约人:

 

      方:

    地:

身份证号码:

 

 

      于:

甲方是一家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限公司,甲方声明: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时已得到甲方全部正当的授权。

乙方是因甲方采取聘请、雇佣或其他方式而与甲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的自然人;或虽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但通过租借、实习或其他方式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知、使用、了解本协议所确定的甲方所要求予以保密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内容的自然人。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成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保密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任何及所有属于甲方的或者甲方的客户、顾客、顾问、再许可方或关联企业的,由甲方公司采取保密方式持有的任何形式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所要求乙方予以保密的事项,均属于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甲方的经济、经营、商业和策划信息、财务信息、市场资料、客户名单及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甲方客户、顾客、顾问、再许可方或关联企业向甲方递交的任何资料、文件、文本、技术等;

甲方与乙方或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交流产生的新的信息、技术、构想、或其他任何资料文件、文本等;

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在任何场所、场合向乙方发出要求保密的指示,该指示所指称的内容也属本协议所确定的保密事项;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无论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和任何场所(无论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场所)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提供、透露、告知、解释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保密内容。

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乙方不得为自己而用以与甲方进行竞争或用作乙方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乙方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交流

本协议所确定的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限制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在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向相关的第三方提供、透露、告知、解释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保密内容(以下简称“交流”)。

发生交流时,应具备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所、适当的对象及适当的交流内容。

 

交流的时间

乙方因工作需要可在适当的时间就某事项与相关的第三方进行交流,但该等交流的时间仅限于:

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向乙方发出明确指示时;

工作过程中;

为完成甲方所指派的事项时。

 

交流的场所

乙方因工作需要可在适当的场所就某事项与相关的第三方进行交流,但该等交流的场所仅限于:

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所指定的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场所;

为完成某一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所指示的事项而到达的某一所在地;

其他经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所认可的所在地。

 

交流的对象

乙方因工作需要可在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就某事项与相关的第三方进行交流,但该等交流的对象仅限于:

因讨论、探讨、研究等工作需要而与甲方内部其他员工交流;

因工作或业务需要而与甲方的客户、顾客、顾问、再许可方或关联企业交流;

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所指定的人员。

 

交流的内容

乙方因工作需要可在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就某事项与相关的第三方进行交流,但该等交流的内容仅限于:为完成该事项所必要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

如乙方在交流过程中向该第三方提供、透露、解释任何与该事项无关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均视为泄密。

 

泄密

乙方对外提供、透露、解释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保密内容时,应具备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所、适当的对象及适当的内容。

任何缺少上述四条件任意之一的行为,均属泄密,而不能被认为是“交流”。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开始,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      年内。且,在该保密期限内,无论乙方是否在职,均应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文件移交

乙方在工作期间的所获知、获得的与甲方业务和工作有关的记录及有关资料或其他文件、文本、信息等,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必须将上述属甲方的资料及文件向甲方指定的人员移交。

 

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

甲、乙双方约定: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按照甲方所制定的员工守则处理外,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违约金的支付并不意味当然免除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乙方故意泄密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甲方声明:甲方可酌情对上述权利予以保留。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的变更

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协议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即行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上海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签署日:2001                             签署日:2001     

 

 

本协议共页,以下空白,不构成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上海律师黄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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