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买家购房反悔如何顺利要回定金?
律师支招买家购房反悔如何顺利要回定金?
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家在向卖家支付购房定金后,基于种种原因终止房产交易的情形屡见不鲜,实践当中,若是买家违约,卖家没收其定金,若是卖家违约,卖家应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今天,笔者站在买家的角度,就买家如何顺利要回定金提以下几点建议。
1、买家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决定终止房产交易,万不可直接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房产中介或卖家明示因自己种种原因不能购房,要求解除合同(对方有录音可能)。比如说自己出现经济困难、限购、对所购房屋不甚满意、房东对房屋状况存在隐瞒等等,这些情况一般均不足以成为买家反悔购房的合法理由。
2、买家即便决意反悔购房,形式上也仍应按照定金合同或居间合同的约定,带着仍想购房的“诚意”,前往与卖家、房产中介商定的地点洽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
3、前往约定时间、地点签订合同前,买家应仔细审阅定金合同或居间合同的全部内容,若构成正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比如房屋成交价、净到手价的约定、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卖家注销抵押登记时间、买家是否需要贷款、银行贷款如何支付等存在之前未曾约定的情形,则买家可与卖家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反复磋商,并对此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以保留证据,但不可提出超房产正常交易惯例的过分条件或要求。
4、若上述主要条款双方没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导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卖家应当将收取的定金如数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联系电话:13817558905,来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时请务必带好身份证原件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层(地铁2号线陆家嘴站6号出口经天桥步行8分钟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