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如何操作
什么是亲子鉴定?(本段摘录自《法医网》)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被检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
·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如何?(本段摘录自《法医网》等)
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
1、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志检验。主要包括:
红细胞抗原分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
2、DNA多态性检验。主要是指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或者是毛发等组织。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 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诉讼中如何申请亲子鉴定
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
法理依据:法院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法理依据: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3、亲子鉴定一般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亲子鉴定的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A、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
B、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C、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D、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但是很多个人去做亲子鉴定可由子-可疑父亲组成,也不需要D所要求的委托书,但个人所做的鉴定虽不被法院认可,但加上其他证据往往可以使举证责任倒置。
·亲子鉴定的费用:
亲子鉴定的费用比较昂贵,因地域不同而价格不同,通过司法部门的委托鉴定一般要达到3000--5000元人民币,但民间的亲子鉴定公司的价格比较便宜,甚至1000元以下的也有,只是鉴定公司的结论只能做到让被鉴定者心里雪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
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的,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其他的举证方法
因为亲子鉴定具有人身非强制性,如被鉴定人一方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因此只能通过其他证据来认定亲子关系,通常有
A、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
B、提供怀孕时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
C、受孕期间在时间上、空间上不能同居,例:女方在受孕期间一方在国外留学等。
D、受孕期间女方有第三者;
E、子女体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明显不同;
F:私下所做的亲子鉴定,虽然不能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但按举证责任规则推定由该拒不同意鉴定方承担举证责任。
·亲子关系确认后:
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是女方提起的给付之诉,确认了亲子关系也就是对所主张的权利的确认,比如对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继承等具有身份关系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亲子关系否认后:
在离婚诉讼中,亲子关系的否认,会造成如下法律关系的变化:
A、法院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B、子女判给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或者由其真正的亲生父亲承担。
C、男方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
D、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综合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抚养情况而定;
E、对男方进行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上海一般不超过5万。
F、如子女已经成年,与父亲与子女间虽无血亲关系但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子女应当对父亲进行赡养;
G、对子女赠与的撤销权;因为这种财产赠与是附有条件的,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此条件就是这孩子必须与父/母有血亲关系,现该条件已不存在,因此赠与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时间内提出。
H、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或父母方,如果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继承发生时,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不同审级中如何进行亲子鉴定(本段转载自武之歌《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亲子鉴定应在一审的举证期间提出;
如在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该类证据并非新证据,一般二审法院不接受申请,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鉴定,一般会准许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使用,二审法院可根据新证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如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对方当事人经法院劝说仍拒绝鉴定的,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如果对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二审法院可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并可据此改判或发回重审。
如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法院原因未进行鉴定的,二审期间重新申请鉴定的,如果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鉴定,二审法院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并可根据新证据发回重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同意鉴定,一审法院未予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申请亲子鉴定为由提起申诉,经法院劝说,被鉴定人同意鉴定,或者原一审、二审期间不同意鉴定的被鉴定人在申诉期间同意鉴定的,可以判决生效之后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再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单独就亲子鉴定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有关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亲子鉴定的诉讼时效(仅供参考)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也考虑到及孩子的利益,防止滥用亲子鉴定权,对确认亲子之诉应当有时效的限制。国外立法中规定最长有五年的时效。见《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
《日本民法典》第777条也规定:“否认之诉,应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一年内提起”。《法国民法典》第3403条、第4条的规定精神为,承认父子 (女)关系起诉,应当在子女出生后2年内提起,否则,因逾期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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