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
已回复2008/9/19 22:29:05
仔细(其实并不是很仔细,呵呵)看了一下"拆迁安置",感觉相关的不多,不过还是找到了一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第四问: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根据这条是不是可以认定该小女孩无权主张分割?
您的问题我觉得问的角度还是不对的,你们甚至是在排除小孩的安置份额;我觉得还是那句话,只要动迁部门安置了小孩的份额,不管动迁部门是基于何种理由安置补偿的,只要是实实在在的对小孩进行安置了,你们就没有权利剥夺该小孩的安置份额,小孩户口进入时放弃相关拆迁权益的除外。
另外,如果你们为小孩提供了落户条件,且并不能证明是属于帮助性质,该小孩当然属于应安置人口。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9/20 8: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