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黄律师。谢谢!
已回复2008/9/14 19:56:49
动迁纠纷,一人户口空挂在兆丰路(户口薄单独一本),不居住.现兆丰路动迁有补偿款.此人未与家人商量即单独与动迁组签下补偿协议.
一.此协议在未与家人商量的情况下签署(家人包括妻子,女儿,女儿也已成年).是否有法律效力? 二.此人在兆丰路动迁享受过动迁补偿后,如现居住地又发生动迁,此人是否还能享受动迁补偿? 三.动迁组发放的动迁补偿的各种款项是否都应交被拆迁人本人? 谢谢律师
朋友:
您好!
1、您谈到的兆丰路的房子是使用权房还是产权房??如果是产权房的话,无论该人户口是否在此处,也无论其是否在他处享受过动迁补偿,动迁部门是有义务与该人签订房屋动迁协议的,因为地方规章规定私房拆迁与产权人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即可,不需要征得其他在户或在住人员的意见,比如说某人在两处有产权房,您能说他其中一套被拆享受安置补偿后,另外一套被拆迁就不能享受拆迁补偿了??那这样自己的产权房不是白白被拆了;
2、如果是公房,该人若享受过动迁补偿,此次当然就不能再享受动迁补偿。
3、动迁组发放的动迁补偿的各种款项都应交被拆迁人本人,若其他人享有补偿安置权益,应由被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若分配产生争议,其他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该补偿款;
3、要记住一点,享受过动迁补偿不能再次享受补偿安置主要针对的是公房拆迁及因户口因素获得过安置补偿的情况。对私房产权人而言就不适用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9/15 12: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