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
已回复2008/9/12 3:01:35
黄律师:您好!
我先生是丹麦人,我们在丹麦登记结婚,两年前丹麦法院已受理我的离婚诉讼,至今还未判决.现就我在中国的两处房产请教您.
1. 婚前我以个人财产名义在上海购得一处房产,结婚两年我父母帮我还完全部按揭,如何认定该财产?我是否有权买卖?
2.婚姻期间,我又以个人财产名义在国内买了一套房产,如何认定该房产?该房是我个人产权,会否被判成共有财产?
3.我先生有时在中国生活,我常年定居海外,如果他在国内就该两处房产对我起诉,中国法院会予以受理吗?我们尚未离婚,如果离婚后丹麦法院已经对该两处房产按照丹麦法律做出裁决,他还能在中国重复起诉吗?
谢谢!
朋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您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要产权证是登记您的名下,您当然有权进行出售等处理,但您父母若能证明房屋还贷系他们所为,则你与父母可能存在银行还贷钱款的赠与关系或借贷关系。总之,你父母是不能对房屋主张产权的;
2、由于您的离婚诉讼是在丹麦受理的,那就看丹麦法律对不动产是如何规定的了,国际上的普通做法是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当然有些国家也适用属人法来处理此类纠纷;
3、若你们的婚姻关系仍处在维持阶段,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4、可以的,中国法院仍有管辖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9/13 8: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