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内部注销"房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吗?
已回复2008/8/22 23:37:53
尊敬的黄律师:
2000年,安徽一检察院以办理刑事案为由,在公诉前将当事人在上海的房屋,以检察院自己的没收决定书,通知及解封通知,要求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当事人房产权证.并指定过户(送给)检察院内部人员的亲友.随即变卖。
该刑事案最终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判决处理,也没有如追缴、没收、罚金等任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也就是说,没有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发生强制性性转移的生效判决。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信访办,根据检察院的上面三张白条,自已给自已写了一份《内部注销通知书》,另外给他人发了新证。当事人(权利人)一直不知此事。
2006年当事人出狱,才知房屋已有他人居住。持房产权证原件到交易中心查询,交易中心大厅电脑反映2000年注销并过户邓某。到档案局查原始登记资料,看到上述三份材料,要求复印,交易中心通知不准复印,只能摘录。
随后通过信访,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人民法院的上述三份材料,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求决”的答复后,提起行政诉讼。当年中午,交易中心主动送来“更正函”改称:根据检察院的三份材料。七天后法院裁定系协助检察院司法行为不予受理。
当事人现持有异议有房产权证,交易中心或检察院都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过当事人房产权利被剥夺。
我认为,检察院的三分材料不属注销法定必备要件,也没有告知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或申诉权利,该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不受理是错误的。
咨询:该项“内部注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吗?有什么渠道获取救济?应该怎么办,毕竟近百万的房屋,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抢劫!
行政诉讼难度较大,建议通过信访途径解决.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8/23 22: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