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问
已回复2010/6/18 2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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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帮助,再次向您作深一步的请教。根据您的回答,我们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目前仅是我们两个老人的设想,尚未与子女作深入的交流与沟通。现再提2个具体的问题。(1)做这件时前,是否一定要与儿媳讲清楚呢?实际情况是,与儿媳的关系不是很好,我们并不想征求她的意见。但如果事后她知道了不同意,我们该如何对付?如果她提出法律诉讼,我们会很被动吗?以您的意见,如何做比较稳妥?(2)我们与子女的关系当然是很好的,估计我儿子会同意的;我女儿问题也不大。但是我们两个老人不出意外,可能还要生活10年左右,这么长的时间,年轻人想法可能有变化。因此,我们想如果大家都同意这个方案,可以由我们四人签一个协议书,其要点是规定:有关三套住房的产权转让(指儿子的老住房),使用权转让(指女儿的新的老住房)和产权继承(指我和老伴的住房)等事宜,并加以公证。我的问题是:这种签协议书和公证的做法,妥当吗?在法律上是允许和有效的吗?您是否还有更好的建议呢?
该事情要操作比较严谨也相对复杂,建议当面或电话咨询。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6/19 8: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