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签字问题
已回复2010/3/1 16:12:24
尊敬的黄方明律师:
请问黄律师:
(1)上海(周浦)的商品房产证上(两证合一的绿本子),产权人一栏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是否必须要夫妻双方签字?如只有产权证上的一方签字的话,将来另一方主张共同财产时,该房屋的买卖和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2)同样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一栏有夫妻一方和女儿的名字,过户时女儿为17周岁,还没身份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是应该让女儿签字,还是必须要让夫妻另一方签字才有效?
(3)关于以上两个方面,将来要是产生纠纷法院分别会怎么判?
谢谢!对您在百忙之中抽空为我解答,表示万分感谢.
朋友: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是的,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只有一方签字该房产无法买卖并交易,若交易成功,你当然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构成表现代理情形时合同有效。
2、不需要女儿签字,但需要夫妻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签字确认,否则,该房屋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3、以上回复上已有答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3/2 9: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