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已回复2010/2/24 22:48:41
我居住的是95年按94版所购的售后公房,我们夫妻俩人付了一半房款的公积金和现金,而产权人是我公公。2002年9月,公公立了遗嘱表示将自己应有部分留给小叔,2003年5月,公公亡故,小叔说公公没留下遗言和遗嘱。
2009年9月,我们收到小叔以公公的遗嘱要求继承公公财产的法院传票,当法官了解情况后,提示我们先打确权官司。再应诉小叔的官司。于是,我们在2009年9月16日向法院提出确权起诉。但今天法院却以2007年20号文件的通知为由,说我们已经放弃确权,考虑到我是残疾人,照顾我要我撤诉,我很纳闷:本来案子就是因公公死亡而引起,以同样的原因,法官要我起诉和撤诉,我有被愚弄的感觉,可能是我不识好人心,但我不理解:我们买房时,没人告诉我们何时还可以确权,而政策变化了,我们的权益和处置自己权益的条件也变了,为何没人告知呢?这个告知的责任谁付呢?而我们没有告知确权,却要付惨重的代价,法律是保护谁的利益呢?
20号文件是2007年9月20日定的,难道他的生效性,可以对生效日以前的事吗?老百姓只能知道常规性的普通法律法规,这种专业性的政策,应该有有关部门通知权益人或普法,从您的留言咨询中可以看到许多94版购房的争议。新的文件也是为了弥补94版的不足才定,并要求基层法院把实践中的问题及时反映到高院,而在这么多争议案子之下,法官判案还是一意孤行。面对中国法院的执法,我只能晕了。
据说我们这里要动迁,我们全家的户口都在这里,我们有分房的权利吗?我真怕今后居无定所。
谢谢黄律师,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朋友: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告知的责任没有任何主体有这个义务,即不是政府也不是其他同住人或房屋产权登记人,就是普法也不一定能恰恰普到你身上,这是九四方案遗留下来的缺陷和历史问题,目前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高院指导性文件的出台自有它的合理之处,若不受时效限制,其他同住人是不是可能永久以享有产权共有确认的权利为由,让此售后公房的权利处于未定状态呢,再者,只要该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一死亡,法理上是能立即引起继承纠纷的,而该房屋的继承人却在七年之久的时间内均未提出继承诉讼,进而错失了先进行同住人产权共有确认的诉讼时效,很是遗憾,至于法院的建议,不同的承办法官处理案件的水平并不一样,而且程序上确权是你的权利,实体上法院支不支持您就得先咨询咨询了,比如咨询专业律师;
2、户口在售后公房内,是否能分得房屋得由该房屋的继承人确定,继承人有权选择面积安置或人头安置,或面积加人头安置,这直接影响到你是否能分得安置房;
3、但不管怎么样,你们作为该售后公房的同住人,该被拆迁房屋的受益人有义务解决你们的居住问题。
4、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25 1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