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特定人的解释
已回复2010/2/24 20:31:51
我朋友有一个关于94版售后公房的纠纷,法院提示以2007年20号通知,她将败诉,我想知道通知中第三条“权益人死亡2年后,其他可享受权益的人未在2年内提出确权,将视放弃处理。那死亡的权益人是指所有年份中的权益人,还是2007年以后死亡的权益人?请尽快告知,谢谢!
朋友: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是指九四方案购买时唯一登记在房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后面死亡的同住人即所谓的权益人若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的确权诉讼,那更是一种放弃了,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25 9: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