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房屋共同所有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已回复2009/12/10 3:35:19
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还有很多不解,想请律师解答。
我家原来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权利人分别是父母和我,之后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上被拆迁人也是父母和我。拆迁款通过货币化分房,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在产证未办理的情况下,父母要把该房卖掉(因为他处有房),跟买家约定等到可以办理产证的时候,我们协助办理产证;等到产证可以过户的时候再过户给买家。我是不愿意卖掉房子的,所以就没在卖方协议上签字,协议上卖方签名的只有父母。
现在产证办理好了,我没有在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没有签过字,更没有说过我要放弃产权,但目前产证上登记的只有我父母的名字。
我现在的问题是:
第一,我作为拆迁安置对象之一,应该算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开发商在办理产证的时候,在未经我允许是否放弃产权的情况,怎么就可以把产权人只登记我父母呢?
第二,我还能在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吗?配套商品房产证办理好之后的五年内是不能通过转让过户更改权利人的,但今年上海实行了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我能否通过“更正登记”在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我父母说如果可以的话,他们作为目前的权力人是同意的)? 如果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在产证上加我的名字,要交哪些费用呢? 是不是相当于过户一次的费用呢? 另外,如果要通过“更正登记”,根据我上述提供的情况,能不能证明“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
第三,我父母签订的卖方协议还有效吗?如果无效,那么,违约条款有效吗?那时候他们约定,如果我父母后悔卖房子了,违约的话,除了返还本金,还要交很大一笔违约金的。
有没有熟悉上海房地产的律师解答?十分感谢!若处理的程序比较复杂的话,有意恳请有经验的律师代劳。我的本意是想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卖房子。
对拆迁安置房而言,开发商不会去审核具体产权人实际情况,所以安置房的产权人为你父母很正常,这也并非房屋产权人的最终确认;
你在房屋产权证上直接加名字是不可能的了,只能通过确权方式来主张你的共有产权份额;
能否以你说的理由加上名字,建议您直接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我认为是不可以的;
你父母签订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对善意购买人而言,若你父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你应得的安置房房屋产权份额,但你父母可能要对买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2/10 17: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