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
已回复2009/11/9 16:31:51
黄律师:您好! 继续我的咨询。
(二)住房问题。儿媳提出的第2个离婚条件是,让她再在现住房再居住一年。
2003年,我在锦江乐园附近,买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产权人是我,老伴和儿子。现
在由我和老伴居住。儿子婚前也和我们同住。2005年,在附近,我又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50平方米,产权人是我儿子一人。儿子结婚后,由儿子住。 儿媳家原住在市内静安区的旧式里弄石库门住房,低层,一居室,系租赁房,以后有可能拆迁。从居住条件讲,当然是比较差的。我的问题是:
(1)从法律的角度讲,她提出再住一年的要求合理吗?如法院调解,会支持她的这个要求吗?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她提出离婚诉讼,在住房问题上,您估计法院会如何判定呢?(2)
由于儿子的住房是婚前财产,如果我儿子提出,在离婚后,不同意继续居住,您估计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三)其它有关问题。
(1)如果是协议离婚,应该如何起草协议离婚书呢?应包括那些内容呢?您能给我一些具体的、对我儿子有利的建议吗?
她提出再居住一年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住房与其他财产一样,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等分割,若是你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离婚协议书可委托律师代写。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10 9: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