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述问题
已回复2009/10/25 19:32:31
针对卖家违约的理由,我个人认为:
1、卖家以产证没出来为理由不签是否违约,则取决于居间合同对此有无免责的明确规定。由于协议前后发生的变化内容没有涉及此免责规定和其它任何相关的免责约定,因此卖家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2、针对协议不规范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协议的具体内容都已涉及,反映了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都明确,包括结合定金收据的实际内容,已构成卖家同意按约定内容出让的事实。
3、即使按原协议也已表明卖家存在违约的事实。因为原协议上的瑕疵不影响双方当初的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愿,同时卖家的定金收据都很明确签订的日期。
请问黄律师,我的认为是否站得住脚,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黄律师为我出谋划策。
已作回复,供您参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0/25 21: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