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已回复2009/10/25 19:28:17
尊敬的律师:
首先我大致介绍事情的经过:
5月2日,在中介与卖家签订了买卖居间协议,商定总房价为85万,并付给卖家5万定金,并卖家立了定金收据,签了名和日期,同时中介盖了章并作为担保人。当时卖家承诺产证于6月底出来,因此居间协议上约定7月30日前签署买卖合同。同时成交价格按约定执行,不受房价涨跌影响。
由于中介的疏忽,该居间协议上第一栏买受方的名字没写(也就是买家我的名字);最后落款买卖双方只有本人签名和身份证号,漏写日期;受托方(中介)签了名及盖了章,也漏写日期。关于其它约定都很明确,包括成交价格和违约责任。
正因此,要求中介完善。同时考虑到产证可能延期,于是中介组织买卖双方于5月28日再次协商,在中介的组织协商上,买卖双方均同意在原协议的原件上完善上述不足之处,同时在原协议上增加补充内容并盖了中介章(内容为:如遇开发商办理产证逾期,则延迟到8月31日前签署合同,同时转让价款保持不变)。卖家说由于中介的原件已增加就可以了,无须拿修改后原件的复印件,因此卖家手上还是原来的协议。中介和买房是修改过的协议。这里提一下实际产证于8月13日出来。
由于目前房价上涨很多,卖家按原价格出卖觉得亏了,因此卖家于7月31日提出不卖了,但不愿按协议退一赔一,只愿退5万定金和部分利息。
现在卖家违约不赔的理由可能有以下几点:
1、现在卖家对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不否认,包括5月28日在中介的协商过程,就是不承认修改过的协议。
2、卖家认为按原协议的约定时间7月30日已到,产证没出来为理由违约,但不承认5月28日双方协商约定的协议。
3、卖家已原协议不规范为理由,要求视为无效协议。
请问黄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该协议当然有效,特别是中介可以证人形式出庭作证,若卖家决定不卖房,你可以起诉卖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中介和你的居间协议上有卖家认可的修改内容即可视为居间协议内容的变更,当然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0/25 21: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