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于1952年签署的私有房地产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应?
已回复2009/8/29 5:36:34
我家在浦东,在解放初时由我的曾祖父购得近7亩的耕地,并于1952年时连同原有住房一起由上海市政府签发了房地产的私有产权证。
后来在加入公社时,因属于是私有房地产证,故当时的公社并没有收缴我家的房地产证。
现房地产权证上的原有房屋因年代久远故已重造。
现我想咨询的是,这张产权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应?
我家是否可以要回那近7亩的耕地?
如可以应具备哪些资料?并通过何程序?
(现我家有这张私有产权证的原始文件及浦东档案馆的存档文件的复印件)
现在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该房屋产权证应当有效,至于您谈到的近七亩的耕地,因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加之后来国家的土地改革,我认为该七亩地无认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都属于国家.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8/29 15: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