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后有部分使用权性质的房产分割问题,急!
已回复2008/3/8 18:22:59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我母亲现年62岁,93年再婚,98年取得一套房产的承租权,承租人是我母亲,租赁卡上有我母亲,我及再婚丈夫的名字,调配单上也是三人名字,里面没有一个户口,该处房产是我母亲单位为解决支内回沪职工,由职工和单位共同集资在以前农民的土地上建造的,我母亲出了小部分资金(98年时共五万), 其余由母亲单位所出,取得承租权时,我母亲和她单位签订协议,规定我母亲只有部分使用权,只可本人及直系亲属居住,不可买卖转让,如要取得全部使用权须另外出资给单位购买,此协议经西安市公证处公证(因我母亲单位在西安)。现在该再婚男子要求离婚,对该处房产要求补偿,他估价70万要分三分之一,法院现也要我母亲估价,我母亲说这个房子我们没有全部使用权,单位也开出证明是给我母亲租用的,所以我们无权估价,可是法官硬要我们申请估价,然后按全部使用权分割再补偿给对方,如果我母亲不估就按照对方提出的70万作为标准分,法院认为我们有上海市统一的租赁卡和调配单,所以就照这样判决,那公证书难道没用吗?也不考虑该房产的特殊性?我们把属于单位的使用权也去估价补偿给对方,这合理吗?况且对方02年出走,六年不归,未尽一点家庭义务,到头来离婚他拿了二十几万走人,我母亲还每个月交租金,如果单位和我母亲产生纠纷怎么办?法院如果这样的判决合理吗?目前正在审理中,请律师能做详细一点的解答,万分感谢!
朋友:
您好!
法院若如此硬判,则判决欠妥,目前该使用权房为你母亲与单位共有,在你母亲没有出资把整个房屋产权买下之前,法院是无权就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的。
另外在房产的估价问题上也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应委托相应房屋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而不是参照对方提出的七十万为标准来分割。
不过,你母亲对该房屋的部分产权,是可以进行估价的,如果你母亲保留该部分产权,则在你母亲离婚时,你母亲应给予对方相应份额的经济补偿,而不是以整个房价作基数进行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3/10 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