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如何分配动迁费呢?
已回复2009/8/4 10:06:47
我们一家八人原来同住在杨浦区的一处租赁房,共兄妹六人。我最小,有3个姐姐,2个哥哥。父亲较早就去世。大姐在解放前就结婚迁出;大哥在50年代,支边去外地工作而迁出。我与另外2个姐姐,以后也因结婚而迁出。1991年我母去世后,只有二哥一人住在原处。他是个孤老,低保户。去年夏天患病住院,于今年3月逝世。
该房屋的租赁人一直是我母亲, 二哥去世后,要更改租赁人户名。今年3月下旬,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户口本上能查到的我母亲的同住人是我的2个姐姐和我,经商量后,2个姐姐推举了我,作为新租赁人。
该房屋已列入动迁计划,一旦动迁,就有动迁安置费分享问题。下面我提出几个具体问题。请律师给予帮助。
一、 动迁安置费的分配。从法律的角度讲,将来我得到了动迁安置费,只由我和2个姐姐分享,这意味着我大姐不能享受动迁权益了,这样的理解和做法,是否合法? 其次,从道德和姐妹情谊而言,我们三人也会考虑到大姐的利益, 适当的分一些动迁安置费给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和可取?
二、 我大姐年迈体弱,经济条件也不是太好,现在,房屋还未动迁,她的子女已提出了许多要求。比如,如果将来动迁,动迁费要四姐妹平分,大姐也要得到1/4,一分钱也不能少。这种要求,合法和合理吗?我想咨询一下:作为第三代,从法律的层面讲,他们有权提出这种继承我大姐利益的要求吗?我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呢?
三、 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我大哥子女的身上。在外地的我大哥的子女也提出,如将来房屋动迁,要分享动迁费。
我大哥早就离开上海,并已于2002年去世,不是同住人,从法律上讲,我想他是不能享受动迁权益的。但他的子女如果提出要求,我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呢?
最后,谢谢律师的帮助。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大姐户口不在拆迁房屋房屋内,则不能参与安置款的分割,你的做法合法,当然,基于姐妹情分给予其安置款,是你们的权利;
2、大姐子女要求于法无据,公房是没有财产的继承权利的,既然你大姐都没有安置份额,又何来继承大姐利益之说呢。
3、大哥子女的要求同样于法无据,他们提出无理要求,你们不要理会便是。
4、不过,该房屋动迁的时候,建议承租人看能否基于引进户口等因素争取更多利益的安置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8/4 17: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