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为产权共同人
已回复2009/7/9 10:36:42
黄律师:您好!
93年爷爷、奶奶、太祖母、妈妈和我(当时我未成年)作为动迁安置对象分配到了一套3室1厅的住房,94年房改时,奶奶以产权登记人出资买下产权(用妈妈的工龄)。我的户口从96年起迁入父亲的租赁房,05年父亲去世,我为承租人。06年我已将租赁房出售。现成婚住夫家(现户口随迁入夫家)。请问:1。我现作为成年人可否要求在94年售后公房内追加为产权共同人。2。我是否对94年售后公房享有居住权。
一个迷茫者的等待
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你无权主张产权共有人,因为公房买下时你未成年本就不具备购买使用权房的资格。其他当时的已成年的同住人现在可以向法院主张产权共有。
2、你确实享有居住权。
3、仍有问题可电话咨询。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7/9 12: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