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权限有那些?
已回复2009/6/16 14:53:45
黄律师:您 好!
想请教一个不解的问题:有一套房,当时常住人口有三人,现二人去世,一人迁让他处(户口还在,并是户主),法院判定A继承产权,B有长期居住权。请问:
1。B是否有使用整套房的权利?如果B使用整套房屋,A可收取房租吗?
2。B如果结婚是否可把配偶的户口迁入?其配偶是否也有长期居住权。
3。如果出让居住权,产权人应给多少份额的补偿?
4。B可以出租此套房屋吗?
不胜感谢!
问题补充:
如果在产权人不知情况下B把配偶的户口迁入的话,A有权要求其迁出对吗?如果B发生了出租此房屋的行为(说明B有居住地)。A有权拒绝B的居住吗?
1、B无权使用整套房屋,只可在其必要使用面积范围内使用该房屋,A可以将其他部分房屋对外出租,若让B完全居住,A不可向B收取租金,这是居住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2、未经该房屋产权人的同意,B配偶的户口是无法迁入的,若其配偶户口迁入,配偶可随B长期居住,因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居住权无法出让,可以折价补偿,费用没有定数,双方约定即可。
4、B无权出租该房屋,仅有居住权而已。
5、A只能起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要求派出所撤销错误的户口迁入登记。
6、A任何时候都无权拒绝B的居住,但可以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要求B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6/16 22: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