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售后公房
已回复2009/5/23 14:46:48
94年以婆婆的名义购得93年动迁房,当时共住人祖母,公公、婆婆,本人,丈夫及女儿,常住户口祖母,公公、婆婆,本人及女儿.93年祖母去世,02年婆婆去世,05年3月丈夫去世,05年9月公公去世.现本人申张产权请问1.可得多少份额的产权?2.公公、婆婆各留下多少产权?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您可以主张当时在户人口为基数的五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若女儿当时未成年,可主张四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2、因房产权证是婆婆一人的名字,在你和女儿(若可以产权份额)进行房屋产权共有确认前,该房产为你婆婆一人所有,可由于公公婆婆是夫妻关系,所以该房屋应作为他们的遗产由公公婆婆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继承。
3、如果你抓紧进行诉讼确定产权共有,则婆婆和公公有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房屋产权份额的遗产由他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
4、若仍有问题请电话联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5/24 8: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