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去世后,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
已回复2009/4/24 15:54:50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公有住屋承租人的认定的问题:
我是1971年支援内地建设将户口从我父亲家迁离上海市的,2002年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支内、知青子女户口回沪的有关政策我儿子的户口迁回了爷爷处即我父亲家,(儿子的户口至今仍在那里)当时我的父母均健在。老家房屋的承租人从我出生起就一直是我父亲。2002年我母亲去世了,2003年我父亲也去世后我弟弟在没有经过户口内其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承租人的名字更换为了他的。现我与我的配偶均已年满60岁和55岁,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退休后到达规定的年龄我们可以将户口迁回上海,但得有地方落户,目前我弟弟坚决不同意我们的户口迁回老家即我原来迁出的地方,原因是老家的房屋可能会拆迁,他认为我们户口迁回去后会分他的拆迁款,我们提出愿意写下保证并予公证,即保证在房屋拆迁时,只拿应该补偿的属于我们的一份,其它的什么都不要,但我弟弟仍然坚决不同意。由此,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可否请求法院裁决,我弟弟私下更换承租人姓名无效。
另外是不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房更换承租人要经过户口内所有同住人的同意?谢谢.
朋友:
您好!您的情况在上海是非常普遍的,现将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程序是,在原承租人变更或死亡的情况下,确定新的承租人应由公房内的同住人协商一致确定,在确定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可以单方面确定新的承租人;
2、您的案子在您弟弟被确定为新的承租人时程序是否合法是关键,事实上,新的承租人确定最终根本就不需要同住人协商一致,物业就可以单方面确定的,如果其他同住人不服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法院的判决原则是尊重物业对承租人的确定,所以其他同住人想推翻新的承租人的确定几乎不可能。
3、公房新的承租人的确定根本就不需要所有同住人的同意,只是程序是需要征求一下同住人之间的意见,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物业也是有权单方面确定的。只有公房买下时才需要经过所有同住人的同意。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一个是确定新的承租人,一个是购买使用权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4/24 2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