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问题
已回复2008/2/12 16:34:23
.关于我买五四农场海城4区23号102室房屋之事,我买房前跟郁志斌二人商量过,要拿他们俩的结婚证去买的,他们俩一致同意我去买新房,如果他们俩不同意的话,我是不会去买的,而且是买不到的。当时五四农场有规定:一户只能买壹室居,所以我去向领导商量,我第二个小孩年龄也大了。领导同意买新房,我在96年9月18日拿到上海东杭物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分配协议书,当场我付房屋押金1000元整。还拿了购房定金单,没有定金单,你就不能付款,我在96年9月20日去五四农场总部财务科付预付款50000元整。在96年11月19日把房屋款全部付清,总金额为63177元整。当时我现金不够,我在做生意时讨回来支票二张,支票金额为12684.20元整,支票号码510383613029。(发票名字是郁志斌)房屋在97年6月头经朋友(中原报警器厂)陈新根介绍装修,在8月底结束,油漆在10月份完成的。油漆匠平安张建兵做的,新房整修后一直没有人住。我在98年6月把房屋出售给苏兴龙。在出售前我也同郁志斌二人商量过,他们一致同意的。苏兴龙的付款方式做二次,第一次98年6月7日付65000元整,第二次98年6月13日付25000元整。我购买的五四农场海城4区23号102室押金款在98年9月17日要回。对郁志斌二人来说,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购买这套房屋的。全家三口人吃饭都在我家吃,一共吃了五年。现两人已离婚,一女归郁抚养,因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周丽平,郁要求取的房价的三分之二。
郁前大女婿周丽平大女儿苏兴龙小女婿的父亲
朋友:
您好!
考虑到您的回答比较复杂,且律师有不少问题要向您核实,在没有完全掌握案情的情况下,我们的分析可能会不够全面,甚至产生误导,所以建议您与律师作个当面咨询,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2/14 11: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