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违约咨询 (2)
已回复2009/2/22 19:47:50
留言者: 匿名 我二年前和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了单位一套福利房,附属条款是必须为单位服务五年,否则的话赔偿十万元。去年我因为受伤,一直处于病假,病假期间,出国看病,后来单位以我擅自出国为由,开除了我。处理决定还说要追究我的八万元违约金,请问他们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对我有利的证据?
谢谢解答,不胜感激!
来自: 122.105.117.241 留言时间: 2009-2-21 21:54:05
回复内容:受伤是基于何种原因呢,如果是因工受伤,单位做法法院难以支持,如果是因私受伤,情况就难说了。
谢谢黄律师的解答!我是在放假时候受伤,应该是因私。
当初购房时,签订的附加协议的主体内容是:若乙方未满服务年限提出解除合同,不愿续聘,辞职,调离(单位允许除外),或者因为乙方过失被甲方解除合同,除名,辞退,开除的都需要对甲方作出赔偿。
单位给我的处理决定内容主体是:乙方因私出国至今未归,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这样的情况我需要收集哪些对我有利的证据,是不是要出示国内和国外的就诊证明,同时对他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另外还有什么是可以将来充当法庭依据的?谢谢!
您的问题涉及比较细化的专业操作了,建议您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2/23 19: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