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使用权房产生纠纷
已回复2009/2/14 17:37:30
05年因拆迁(我、妻子和小孩)和父母协商后决定:我们用货币安置款购买动迁安置房;将父母的户口迁入我承租的单位婚配房,以后购买使用权时,将产权给他们。我还代表我们三人写了一份承诺书给父母,当时妻子认为我是公房承租人,而她和小孩均无户口,不用签字。于是承诺书上只有我签了字。父母的户口虽已迁入婚配房,但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得到动迁安置房后,妻子却以高价售出,出售的房款一直由她保管。
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今年1月16日,我按当初的承诺将我作为承租人的公房转为以父母为产权人的产权房。谁知有好事者打电话告诉了我的妻子,她否认了当时的承诺。于是,她以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为我办理购买公房的一切工作。
请问律师:已受理购房的部门是否可以停止办理?我父母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
既然你父母的户口已迁入你以前的婚配房,则他们是合法的使用权房同住人,现该使用权房出售,具有公房购买资格的同住人当然有权将使用权房买下,且征得了你作为公房承租人的同意,无须征得你妻子的同意,相关部门完全可以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你父母的权益自然得到保护。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2/15 15: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