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
已回复2008/1/30 13:05:36
我07年6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由于男方不同意,所以判不离,07年8月男方和其父串通伪造债务关系,现法院判决要求我们返还其父40万,逾期不还要加倍付利息,我们现在已无任何感情,我想再次提出离婚,但男方为了多拿利息,可能不同意离婚.我们有一个不到二岁的女儿,一套价值50万的房子,我想问这次判离的可能性大吗?这次起诉我是否要把房子写入财产清单(第一次没有写)?如果想先少交一点标的费,是否可把房子价值写10万?这样做对我有什么不利吗?把债务也写清,是否还要多付标的费?还是因为有法院的判决书所以不算标的?
能否判离,法院会基于你们夫妻俩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判决,不是说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能判决,有些离婚案子一次起诉即可判离,而有些案子起诉三次也存在判决不予离婚的可能,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二次提出离婚判离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至于房产分割涉及诉讼费的缴纳问题,起诉时房屋价值可以写成十万,但立案时,有法院不予立案的可能,因为房屋估价过低,当然也有在立案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诉讼费的可能。
债务诉讼费的缴纳情况也是这样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2/14 11: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