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作者:市人事局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9-08-09 08:45:2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文单位: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司法局文  号:沪人[2000]65号发布日期:2000-5-26执行日期:2000-5-26各部、委、办,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

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司法局

文  号:沪人[2000]65

发布日期2000-5-26

执行日期2000-5-26

各部、委、办,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改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本市对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制度。现将《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律师队伍建设,实现律师职称评定的社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市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采用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选考科目两类,公共科目必考,选考科目可任选一门。公共科目为:律师实务综合理论;选考科目为:民商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

  第四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市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该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所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 参加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

  2、在专职律师岗位上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二)考试条件

  1、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且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4年。

  2、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每年办理各类律师业务达20件以上。

  3、通过规定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419621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须通过规定的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六条 已获得非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律师参加考试,必须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年以上,并经业务考核合格。

  第七条 参加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学历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本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司法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司法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第九条 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共同用印,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现已评聘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执业的专职律师,均可参加考试。但在受违纪处分的两年内,或因不良执业记录而暂缓注册者当年不能报考。

  第十三条 专职律师的资历年限自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且在律师事务所实际履行专职律师职务之日起计算。因违纪而中止执业,其执业经历年限自恢复注册执业之日起重新计算;因其他原因,当年没有办理执业注册,其执业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市司法局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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