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30 11:01:45 点击数:
导读: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发)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劳动部颁发)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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